2008年10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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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好友卖房不被认账反成被告
法院认为卖房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受委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
刘晓丽

  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,石某怎么也高兴不起来。尽管法院判决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,可石某心里还是禁不住泛起一阵阵酸涩——十几年的情谊难道就这么不值钱,老朋友刘某怎么能空口说白话呢?
  
  不分你我:十几年亲如兄弟
  石某和刘某都是宁波象山人,早年在象山某公司共事时两人就亲如兄弟,后来又双双离开公司。之后,刘某办起了针织厂,石某在刘某生意刚刚起步时在经济上也给了刘某较大的帮助。
  后来,刘某的业务不断扩大,将厂房搬到了成都。临行前,石某专门为刘某设宴,并承担起了照顾刘某两个儿子的重任。此后几年,刘某的两个儿子一直都在石某家居住,直至两人都考上大学。在刘某去成都之后的十几年当中,尽管两家离得很远,但仍有来往。2000年,石某的小儿子结婚,刘某全家都还来吃喜酒。
    
  形同陌路:状纸下反目成仇
  1996年,石某因儿子建房缺资金向刘某借款。刘某告诉石某,他在象山有一套房子可以出售,口头委托石某将房子卖掉,房款可借给石某。刘某还将房屋的钥匙、房屋产权证、土地使用权证和一枚印章交给石某,让石某办理具体卖房事宜。
  接受了刘某的委托之后,石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张某,将房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,房屋产权证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门钥匙也一并交给了张某。石某将所得房款中的4万元交给刘某,剩下2万元作为借款由自己暂时使用。
  1998年,因过户登记需要,石某以刘某代理人的身份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绝卖契约。但是由于刘某一直在外经商,过户登记事项一直没有办理。
  不过,今年8月发生的事,让石某大吃一惊——石某突然接到了象山法院的应诉通知书,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出庭应诉。石某这时候才知道,刘某因经营资金短缺,将其已卖给张某的房子通过挂失房产权证书领取新证后,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,因贷款逾期未还而被诉至法院,现已进入执行程序,法院要对房子进行拍卖;而张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,把刘某和石某都告上了法庭,要求刘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,石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  莫名奇妙成了被告不说,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,法庭上刘某矢口否认自己曾经委托石某卖过房子,声称自己只是将房子交付给石某管理,并且看在朋友的份上,租费也没有收取,房子被卖掉的事情他完全不知道,双方委托关系不成立;石某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子出卖,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
    
  表见代理:不承担连带责任
  象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。经审理,法官认为,从案情来看,两名被告是同事加朋友,关系非同一般,其信任度非常人能及。在这种信任度下,双方完全存在口头委托的可能性。鉴于双方的朋友关系,石某不可能将刘某委托其保管的房屋擅自出卖,且刘某虽外出经商,但每年回家并与石某都有往来,在这十多年间,刘某从来没有看过自己的房子。最近几年,刘某主要生活在象山,房子完全可以由自己居住或出租,没有必要再托石某保管。而且,刘某在解释申请补办新房产证原因上存在矛盾之处,在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也存在难以理解的行为。
  因此,法院认定,对于卖房一事,刘某应该是知道的,而且是经过其许可的。鉴于双方的亲密关系,且刘某在知道房屋出卖后,也没有表示反对,张某完全有理由相信石某具有代理权,双方构成表见代理,石某的行为后果应该由刘某承担。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并不是亲朋好友关系,也无其他经济利害关系,因此不存在共同损害被告刘某的行为。法院因此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,判决刘某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石某不承担连带责任。